管道检验检测的国内外法律与法规的要求
1美国关于管道的安全规定
目前,美国的长输管道归交通部(DOT)管道安全办公室(OPS)管辖。美国有关于管道安全的601法、管道安全的联邦条例法典第49部(CFR)等。
美国政府在2000年提出改进管道安全法后经过两年的努力,于2002年在美国政府的第106 次议会上通过了H.R.3609《2002 年管道安全改进法》。美国政府指出此法是为了加强管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对联邦法典第49部分的修正。 非开挖技术,管道检测,管道修复,管道气囊,管道封堵,CCTV,管道内窥检测,潜望镜,气囊,HDPE,CIPP,管道非开挖,非开挖,管道清淤,封堵气囊,管道塌陷,管道破损,排水管道检测,北京管力,
该法令要求:美国的输送天然气和有害液体的管道(指石油和石油产品)“将通过最近10 年内的必要检测来防止油气管道泄露和破裂事故的发生,确保美国国内油气管道的安全。而更多的问题管道将在5年内完成检测。在此以后的所有管道都必须每7年检测一次。”
该法规提出:
一、对管道完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研究与发展;
二、管道操作人员的资格认证及标准的确定
三、对输气管道的风险分析与完整性管理程序
四、建立国家管道地理信息系统
五、管道操作人员在进行管道修复项目时与环境的协调
第192.465节:经营者一般应在间隔不超过3年的时间里,根据规定在活性腐蚀区内重新估算防腐效果。
2我国的相关法规与标准要求 管道检测 管道修复 管道潜望镜 封堵气囊 管道清淤
2.1我国法规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313号令,2001年)
第十条 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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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2003年)
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质检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四、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令140号,1996)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经贸委17号令,2000)
第三十四条 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 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六、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要求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第22条提出了“定期检验报告是申报使用登记的基本条件之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提出“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提出了压力管道管理与定期检验的原则性要求。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 417号)要求,依托科研机构和检验机构,利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检测手段做好定期检验和安全评定工作。压力管道普查,是一项重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工作,最终目的是按照“合乎使用”的原则,做好全面检验和安全评定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管道检测 管道修复 管道潜望镜 封堵气囊 管道清淤
2.2我国标准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6186-96
它主要就长输管道的材料、设计、建造、使用管理、定期检验等作了详细规定。在‘使用管理’规定中要求对管道的营运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并提出了日常电法保护运行检查,管道的管理、修复和改造资料的管理,安全装置定期校验、修理、更换,管道事故原因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其中部分条款如下:
8 定期检验
8.1 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8.2 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a)外部检查:除日常巡检外,一年至少一次、由使用单位专职人员进行; b)全面检验二每五年一次,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承担。
8.3 管道停用一年后再启用应进行全面检验。
8.4 外部检验项目:a) 管道损伤、变形缺陷;b)管道防腐层、绝热层;c)管道附件;d)安全装置;e)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和标志牌等;f)管道防护带和覆土;g)电法保护系统
8.5 全面检验项目:a)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b)管道测厚;c)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d)杂散电流测试;e)管道监控系统检查;f) 管内腐蚀介质侧试
8.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可以缩短:a)多次发生事故;b)防腐层损坏较严重;c)修理、修复和改造后;d)受自然灾害破坏;e)投用超过15年。
二、其他
管道的安全技术标准还有《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SY 5737-2005、《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 6457-2000、《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GB/T 19285-2003等。 管道检测 管道修复 管道潜望镜 封堵气囊 管道清淤
3 管道检验机构的核准规定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必须在各自的核准项目范围内及核准区域内开展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试行)的规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实施机构只能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担任。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的要求,“对于综合类检验机构(非自检机构),即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机构可从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中国特检中心的核准区域范围为全国范围内。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第十三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开展埋地压力管道安全评定和风险评估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授权,而中国特检中心是获得总局授权开展埋地压力管道安全评定和风险评估的唯一机构。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规条文均明确规定,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不是市场行为,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必须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专业性检验工作。此外,通过我们对国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法规标准进行调研也发现,目前国外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也没有放开,基本上是实行政府指定的一定范围的检验机构在一定范围的区域内开展检验工作。
中国特检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在特种设备行业唯一的国家级技术支撑、检验与研究机构,核准区域与范围是全国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中国特检中心主要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的技术指导,并提出适合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的技术准则。在埋地压力管道方面,中国特检中心借鉴国外标准,并结合特检中心引进消化吸收后,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埋地压力管道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并在全国推广。中国特检中心所提出技术规定,均得到了质检系统的认同。 管道检测 管道修复 管道潜望镜 封堵气囊 管道清淤
管道检测内容:
1) 资料调查
2) 一般性宏观检验
3) 穿跨越宏观检验
4) 路由图绘制
5) 管道外覆盖层状况检测与评价
6) 管道埋深检测
7) 管道阴极保护效果检测评价
8) 管线腐蚀环境调查(土壤电阻率检测、土壤腐蚀速率检测、杂散电流检测)
9) 管体缺陷检测
10) 露管段检验检测
11) 焊缝质量无损检测
12) 材质理化分析
13) 管系应力分析
14) 风险评估
15) 剩余强度评定
16) 剩余寿命预测
17)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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